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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5  来源: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全面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把党和国家对广大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况。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责任主体。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五)补缴年限。《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六)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七)本市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前,已按本市政策落实或已提出申请登记在册的人员,按照《意见》标准和本市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年4月28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意见》标准执行。

(八)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

二、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9年7月10日前)

1.开展政策培训。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市相关部门、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区级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人社、医保部门要组织本系统专业人员培训。重点抓好《意见》和本通知学习,全面掌握政策标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

2.组织调查摸底。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登门入户,点对点、面对面开展送政策、送信息、送表格等工作,确保基本情况普查全覆盖。充分利用2017年全国退役士兵相关数据采集、2018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甄别。国有企业按系统组织摸底。各级各系统对调查摸底情况要建立工作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底数情况。

3.建立受理窗口。各区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平台,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单独设立。重点落实“定人、定岗、定职”工作,全面做好受理申请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9年7月11日至11月30日)

申请受理原则从《意见》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1.申请受理。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情况核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区人民武装部(军事部)重点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对档案材料不全的共商处理。国资部门牵头,人社、财政部门配合,对所属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表进行核对,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资金,并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经费测算。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确定的参保人员测算所需财政补助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承担,本市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退役军人局另行制定。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4.参保缴费。核查工作完成后,基本养老保险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及时汇总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断缴补缴人数以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保险接续工作,建立由分管退役军人工作的副市长主抓,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办、市委网信办、天津警备区动员局等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机制。市退役军人局牵头组建市工作专班,各有关单位指派专人参加,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各区抓好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退役军人局负责整体工作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安排部署、宣传发动、总结上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分配、下达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市人社局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经办解释和业务办理,配合市国资委对所属国有企业缴费能力认定工作。市审计局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等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接收退役士兵申请、缴费能力认定和参保缴费工作。市医保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政策解释和业务办理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监控舆情动态,做好应急维稳工作。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落实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划转工作后,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核对当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身份。市信访办负责解答相关政策,疏导化解矛盾。市委网信办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风险点和舆情线索,配合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及时调控、管控相关有害信息。天津警备区动员局负责指导滨海新区军事部和其他区人民武装部对退役士兵遗留问题进行协调认定。各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区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本级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相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和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保险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通过张贴公告、制作发放指导手册等方式,把具体办理流程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使退役士兵能够准确掌握办事流程,确保人人知晓,避免误解误读,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发挥信息采集工作的优势,通过信息采集平台,实现信息精准投送,提高信息发布效率。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职人员,逐一分解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人社、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退役士兵社会保险相关数据信息平台,互通共享退役士兵参保缴费、补费、退费等信息。要强化帮扶援助,对于年龄偏大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通知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各区要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对于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核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任务落实;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全面提升办事效率,特别是要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追责,确保本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本通知由市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索  引  号:000125022/2019-00058发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发〔2019〕28号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5日
主题分类:津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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