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威尼斯7798cc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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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98802g/2023-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3〕3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就业创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委统战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警备区保障局

      2023年2月2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

退役军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有关要求,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是实现“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必然要求,是助推退役军人由军事人力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力量转化的有效途径,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民营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市场主体,是推进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都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义务。通过制定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支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既有助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政策扶持

(一)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培训学校合作开展“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支持民营企业组织退役军人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的,依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用好职业院校、自身培训机构(基地)和培训资源对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现代学徒制”以及订单培养的职业院校提供优质项目吸纳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进入项目。各有关职业院校要提供就业市场潜力大、薪资待遇好、岗位尊崇感强的专业或项目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提高社会影响力。(市人社局、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项目扶持。鼓励引导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以及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参与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政策宣传、讲解和培育,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鼓励参与“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驻津部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警备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供地保障。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鼓励各区制定细则,将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市规划资源局)

(四)降低要素成本。加强与民营企业就业合作,依托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信息直通车平台以及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等,建立健全高效精准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退役军人专场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提供平台、开设专区,降低企业招聘成本。各级公共就业机构在开展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专区。用足用好国家和我市最新助企纾困、援企稳岗等政策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落实我市助企纾困政策措施中有关水、电、租金等方面政策规定。(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最长3年;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最长2年。(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资金支持渠道。鼓励各区探索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券,拓宽小微信贷投放资金来源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相关小微企业。设立小微金融债券审核绿色通道,提高商业银行发行效率。用足用好国家和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过业务补助、增量奖励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我市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地方政府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比例较高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支持。(市退役军人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发挥“津心融”“智慧小二”等金融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有融资需求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或招用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线上 线下”立体化、多元化融资路径,开设政策咨询、案例宣传、路演对接等多种融资对接服务。(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市级做法,与相关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协调机制,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沟通联络、政策宣传、信息交换、工作协查等工作,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市退役军人局)

三、完善机制建设

(九)健全常态化沟通机制。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积极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定期开展调研走访交流活动,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招用退役军人情况,积极为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畅通渠道、搭建平台,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指导行业商会、民营企业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中心(站)”,结合工作会议、工作培训、走访调研等安排,发布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倡议书》,开展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宣传宣讲。(市委统战部、市退役军人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荣誉激励机制。深入推进“权威推荐 自主选择”就业合作模式,支持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签订协议,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择优推选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企业参评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进行上榜宣传。对国家和我市推选出的退役军人创业典型人物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典型企业开展宣传,对事迹突出的合作企业或企业家积极纳入各级双拥模范、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评选表彰范围,推荐参评国家退役军人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对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在市、区两级工商联执委会任职推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委统战部、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服务宣传

(十一)持续优化服务。将支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民营企业优先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范围,提供精准服务。提升企业开办智慧化水平,推动更多登记事项掌上办、自助办。落实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行“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实现经营场所异地备案。加强企业信用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享受信用激励服务。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带动退役军人转型提升。用足用好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团队等资源,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企业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市委统战部、市工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典型宣传和引导。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典型人物”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典型企业”推选宣传活动。积极挖掘和宣传在民营企业就业的退役军人先进人物、退役军人创业典型人物和招用退役军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民营企业典型做法等。协调各级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开展深入宣传报道,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发文单位)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部门合作,强化责任落实,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带动就业,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本措施中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

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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