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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从2023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3年残疾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540元至8140元(十级至一级);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440元至4140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3年定期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580元、1880元、146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440元,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40824元、37884元、37404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0478元;

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1108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5756元;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政策原文: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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