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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后,引发社会和退役军人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我局会同22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在金融支持、降本减负、优化环境、服务引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扶持。现就《措施》基本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背景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退役军人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创业能力强,创业意愿高,制定出台《措施》,将多部门政策整理归集、适当体现优待,填补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空白,对引导退役军人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扎实推动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在落实普惠型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以优先优待,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我市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退役军人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不断开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措施》共分6个部分17个方面,包含33项具体措施。从强化金融支持、大力降本减负、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服务引导、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给予支持扶持。有3个突出特点:

一是对退役军人市场主体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首次明确:退役军人创办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条件、标准等口径进行了统一,并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等文件依据进行明确。

二是对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给予全方位的支持。政策内容覆盖面全,有创新有突破。从创业担保贷款、融资增信和社会资本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符合条件的免除反担保要求。通过税费减免、供地保障、补贴优惠等措施给予军创企业降本减负,支持健康发展。通过设立专属窗口、搭建交流平台、发展联合创业、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措施,为军创企业提供在专属服务、优惠服务。对如何开展创业培训、做好创业服务、加强引导扶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经费保障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服务和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对优秀的退役军人企业者给予激励奖励。文件明确提出: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要积极纳入“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中国青年创业奖”“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会、全国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青年创业帮扶计划对退役军人给予倾斜。

四、关键词诠释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

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

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原文: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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