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1.退役军人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2.退役军人创办经营实体,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 50bp,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3.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6.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8.退役军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经各区科技局推荐上报,评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统一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对认定满一年的市级孵化器,在绩效评估中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9.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海关高信用等级管理的,予以优先办理,采取重点培育形式,进行精准对接,压缩认证时限,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10.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11.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农村退役军人就业。对于退役军人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对于退役军人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达到市级农民合作社、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
12.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围绕蔬菜、水果,兼顾薯类、花卉、食用菌、中药材等,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不断提升现代农产品流通能力,优先安排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资金。
13.支持退役军人中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发挥自身特长,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开发剪纸、年画、刺绣、石雕、砖雕等乡土产业,领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14.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支持银行机构对接“津e融”“津心融”等平台,搭建线上融资渠道,提供专属金融产品,做好融资对接服务,加大对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信贷支持力度。
15.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农担公司等融资担保公司对退役军人从事农业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二、政策依据
1.《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19〕8号)。
2.《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
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
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
5.《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2〕15号)。
(备注:供退役军人熟悉了解,如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从其规定。)